广东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指南
编写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现在,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摆到就业工作的首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千方百计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这些政策措施涵盖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收等诸多方面。为便于高校毕业生准确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破解在创业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我们编辑了《广东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在创业、就业、创业就业服务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出80个问题,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文件,逐一作出解答,并附上国家和省部分重要文件的原文,以期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有所参考和帮助。请读者在引用有关政策内容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在本《指南》编辑过程中,得到了省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肖志恒副省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明确了编辑《指南》的方向和具体要求。省人事厅欧真志厅长、赵伟光副厅长具体指导《指南》编辑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工商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和团省委等部门,以及省人才服务局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提供大量的文件资料,在此,谨表衷心感谢。由于时间仓促,加上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及读者不吝批评指正,以便我们修订时加以完善。
广东省人事厅人才管理开发处
2009年5月 日
目 录
编写说明............................................................2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
1.什么是创业?......................................................7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7
3.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7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7
5.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8
6.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有多长?......................8
7.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8
8.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从事微利项目申请贷款有何优惠?.............10
9.哪些情况下可取消反担保?.........................................11
10.什么是工商登记管理“零收费”政策?................................11
1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交哪些收费项目?....................11
1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哪些补贴?................12
13.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12
1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哪些创业服务和资助?......13
15.如何申办个体工商户?............................................14
16.申办企业(公司)的程序有哪些?...................................14
17.拓展创业空间,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15
18.什么是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16
19.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出资,能否延长出资期限?..16
20.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程序上可以获得哪些便利?......16
21.高校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16
22.如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7
2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有哪些?..................................18
24.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19
25.创办服务行业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
26.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2
27.如何办理税务登记?..............................................23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
28.什么是基层就业?................................................25
29.我省的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25
30.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26
31.我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哪些具体措施?................26
32.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什么政策规
定?............................................................27
3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28
34.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28
35.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29
36.新录(聘)用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确
定工资级别和档次上有何优惠?....................................29
37. 我省招考公务员时在招录比例和报考年龄上对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有何
优惠政策?......................................................30
38.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30
39.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30
40.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
策?............................................................34
41.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本《指南》第40问中
的优惠政策外还能享受哪些具体优惠?..............................35
42.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有何具体规定?..37
43.我省对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有哪些鼓励措施?............38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
44.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39
45.我省对高等院校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有何具体要求?..............39
46.我省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有哪些优惠措施?....39
47.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39
48.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40
49.我省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有哪些补贴?................40
50.什么是就业见习?................................................40
51.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40
52.国家制定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0
53.除完成国家安排的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外,我省还实施哪些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计划?......................................................41
54.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42
5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42
56.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42
57.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43
58.我省在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44
59.我省如何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45
60.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从哪些机构可获取就业信息?....................45
61.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46
62. 什么是人事代理?...............................................47
63.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47
64. 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档案如何管理?.....................47
65. 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48
66.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48
67.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获得哪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服务?...........48
68.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哪里可以办理失业登记?...................49
69.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49
70.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49
7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49
72.国家和省从哪几方面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49
73.面对求职困难,毕业生该如何应对?................................50
74.广东省人才服务局能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哪些服务?................50
75.广东省人才服务局有关业务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50
76.怎样联系办理广东省人才服务局提供的服务项目?....................53
77.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服务的全省各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
机构联系方式有哪些?............................................54
78.全省各地市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有哪些?...............56
79.全省各地市以上工商局联系方式有哪些?...........................58
80.全省各地市以上地方税务局联系方式有哪些?.......................59
四、附 录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61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68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
3号)............................................................74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
55号)...........................................................78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
9号)............................................................86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9〕34号)...........................................93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
1.什么是创业?
“创业”的基本含义,就是创立自己的事业。创立,是指从无到有的创造性工作;事业,是一个人一生要做的自己认为最能体现自身价值的事情。因此,“创业”是一种以创造自我人生价值为驱动的行为。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是对创业者自身智慧、能力、气魄、胆识的全方位考验。高校毕业生要想获得创业成功,除必须具备创业意识、创业心理品质、创业精神、竞争意识、创业能力等基本素质外,尤应着重培养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等。
3.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有意愿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践,接受创业教育,学习创业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完善创业计划、降低创业风险、促进创业成功。目前,主要的创业培训有:
(1)高等(职业)院校、技术院校开设的创业教育培训课程和创业实践活动,有志于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可以选择参加,积累经验,为今后创业打下基础。
(2)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创业培训班,如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包括“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四个培训模块,离校未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有经费补贴的培训。
(3)社会其他组织提供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详见本《指南》第5、6、7、8、9问)
①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指定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②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③符合银发〔2008〕238号文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可取消反担保。
(2)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本《指南》第10、11问)
①工商登记管理“零收费”。
②减免人事代理服务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3)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
(4)享受政府提供的有关补贴。包括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
(5)获得创业服务和资助。
5.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6.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有多长?
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许多地区额度还高于5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更大。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
7.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以广州为例,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经营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流程如下:
(1)自愿申请
借款人(需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向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承担劳动保障服务的业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①填写《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六份);
②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合伙经营人员需分别提供);
③工商营业执照;
④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⑤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街道(镇)推荐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资格和申请资料的核对确认,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借款人作出回复并说明理由。
(3)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项目的申请条件、贷款用途、反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属于微利项目的要加以确认)。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项目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上报的项目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担保中心。
(4)担保中心审核和担保
担保中心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来项目完成担保审核。对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或有价证券反担保的,应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手续,办理时间按实际办理天数掌握,不受4个工作日限制,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项目出具担保意见,转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作出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转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退回借款人。
(5)银行核贷
对担保中心转来的申请,经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同意贷款的项目,分批分次(每周1次)与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后,通知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放贷。
(6)申贷人取得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由市融资担保中心负责收回其《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并转交市人事局。
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登陆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网址:www.gzfgc.org查询有关政策,咨询电话:83816761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7)申办流程如图1所示:
担保中心审核和担保
|
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查后上报 |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推荐 |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送担保中心 |
银行核贷、与担保中心签订合同并向借款人放贷 |
图1
8.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从事微利项目申请贷款有何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9.哪些情况下可取消反担保?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以及银发〔2008〕238号文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10.什么是工商登记管理“零收费”政策?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的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交哪些收费项目?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30号)规定,可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哪些补贴?
(1)培训补贴。离校后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
(2)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的规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3.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开展SIYB培训实施创业富民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劳社〔2006〕3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学习期满,完成规定学习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
(1)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和县以下基层创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2)可以获得创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开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可优先获得政府投资兴办的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在社区举办服务业的,优先安排其经营场地,并给予优惠。
(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律取消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审核放贷。从事微利项目的贴息问题,按粤劳社〔2006〕35号文执行。
(5)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吸纳安置“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贫困户劳动力等就业困难对象的,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6)创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成功后,每创造1个就业岗位,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岗位补贴标准1000元。申领补贴时要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创业培训结业证、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7)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发〔2005〕36号文规定的四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可以获得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办理招工登记手续,免费提供代存档案等项免费就业服务。
1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哪些创业服务和资助?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远程创业服务公共网络,开设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并在其创业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元至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可提高至3000至4000元。
15.如何申办个体工商户?
申办个体工商户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办理税种登记
|
查名(确定公司名字) |
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 |
办理税种核定 |
办理印花税业务 |
办理纳税人认定 |
申请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 |
申请税务登记证 |
办理办税员认定 |
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
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 |
16.申办企业(公司)的程序有哪些?
申办企业(公司)流程如图3所示:
到指定银行入资
|
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
在工商部门领取开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
不需前置审批 |
需要前置审批 |
需前置审批的项目请向工商部门咨询 |
到工商部门注册审批 |
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章 |
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企业代码登记 |
开设银行账号 |
到相关银行开转资证明 |
到国税局办理国税登记 |
到地税局办理地税登记 |
从入资银行划转入资金 |
发票认定购买 |
企业初始申报 |
图3
17.拓展创业空间,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的规定,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
(1)放宽准入领域。
①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②减少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许可项目。
③试行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制度。
(2)放宽登记条件。
①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限额限制;
②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登记即可,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
③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
④可以适当延长企业出资期限。
⑤扩大股权出资范围。自2009年3月1日起,股权出资登记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放宽经营场所要求。
①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②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18.什么是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19.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出资,能否延长出资期限?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规定,对守法经营,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20.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程序上可以获得哪些便利?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规定,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程序上可以获得以下便利:
(1)实行“一审一核”或“一人审核”登记核准程序。各类企业登记许可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高校毕业生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其登记许可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间。
(2)免费提供企业登记公告服务。自2009年3月1日起,各级工商红盾网免费为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发布登记公告,企业可不必再通过其他商业媒体刊登上述登记公告。
21.高校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的规定,按照高校毕业生所创办企业的类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办的服务行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03号)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创办的中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根据《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22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①“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全省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②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2.如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4)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与认定。
(5)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7)认定流程如图4所示:
图4
2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24.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认定机构下发的文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
25.创办服务行业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03号)的规定,根据行业类型,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现代物流业: ①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③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2)会展业:展览馆、会展中心自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3)代理业:①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②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③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④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⑤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4)旅游业:①公园、动物园等游览景点自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金融保险服务业:①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②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③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④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⑤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6)科技服务业:①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②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技术服务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⑤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⑥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⑦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⑧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⑩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符合规定的,除据实在税前扣除外,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医疗卫生服务业:①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③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民用航空业: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航空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9)文化教育产业:①认真贯彻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②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6.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3)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27.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流程如图5所示:
图5
配套资料流:
文件流:
|
税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当场颁发税务登记证件 |
1、纳税人凭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登记表》到窗口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资料归档。 |
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
申报资料: 1、内资企业: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⑵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⑸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⑹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工商户:⑴营业执照;⑵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⑶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审 查 |
1、 告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的涉税事宜; 2、详细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无误; 3、对于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税务机关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在《税务登记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5、对于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税务机关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
28.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
29.我省的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我省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名单如下:
广州市: ▲从化市
汕头市: ▲南澳县 澄海区 潮阳区 潮南区
韶关市: 曲江区 ▲乐昌市 ▲仁化县 ▲南雄市 ▲始兴县 ▲翁源县 ▲新丰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
河源市: ▲东源县 ▲和平县 ▲龙川县 ▲紫金县 ▲连平县
梅州市: ▲梅江区 ▲兴宁市 ▲梅县 ▲蕉岭县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 ▲平远县
惠州市: ▲惠东县 ▲龙门县
汕尾市: ▲海丰县 ▲陆河县 城区 陆丰市
阳江市: ▲阳春市 阳东县 阳西县 江城区
茂名市: ▲高州市 ▲信宜市 茂南区 电白县 化州市
肇庆市: ▲高要市 ▲广宁县 ▲德庆县 ▲封开县 ▲怀集县
清远市: ▲英德市 ▲连州市 ▲佛冈县 ▲清新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 ▲阳山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潮州市: ▲饶平县 ▲潮安县 湘桥区
揭阳市: ▲普宁市 ▲揭西县 榕城区 揭东县 惠来县
云浮市: ▲罗定市 ▲新兴县 ▲郁南县 ▲云安县 ▲云城区
湛江市:坡头区 麻章区 徐闻县 雷州市 遂溪县 廉江市 吴川市
注:前有▲为山区县(市、区)
30.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4)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31.我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哪些具体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出台了以下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2009年起,广东省每年招募1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2009年和2010 年两年计划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具体按《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执行。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缺额人员优先招用医学专业毕业生。省有关部门和各市要研究政策措施,对乡镇卫生院招收医学专业毕业生给予扶持。
(2)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面向全省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1.6万名基层中小学教师,鼓励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农村中小学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3)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地可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工作,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当地统筹解决。
(4)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3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
32.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什么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的规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以下政策:
(1)国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珠三角地区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补贴期限可放宽至1年。
(2)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3)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4)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年至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规定:
(1)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2)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补贴期限可放宽至1年。
(4)对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34.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精神,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的,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5. 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详情可登陆中国政府网查询:http://www.gov.cn;或登陆北大法律信息网查询:http://www.chinalawinfo.com)
(4)基层单位:
①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 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6.新录(聘)用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确定工资级别和档次上有何优惠?
根据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发展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326号)规定,新录(聘)用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果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地区7个市或到地级市及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取消)。
37.我省招考公务员时在招录比例和报考年龄上对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有何优惠政策?
从2009年开始,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其中,省直和市直机关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一般分别不低于50%和33%,并逐年提高比例。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毕业生,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放宽2周岁,但不得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8. 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39. 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原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见表1)。2009年,中央各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上述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表1: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项目名称细则 |
选聘高校毕业生 到村任职工作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
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 |
大学生志愿 服务西部计划 |
组织实施部门 |
中组部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 |
教育部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共同组织实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实施 |
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 |
招募对象与条件 |
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毕业1至2年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非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
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
招募 方式 |
程序为: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 |
公开招聘、合同管理。方式可有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组织设岗所在地有关部门到高校招聘等多种方式。 |
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 |
全国公开招募、自愿报名。 |
数量 规模 |
从2008年开始,每年选聘2万名,连续5年,共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 |
从2006年开始,用5年时间实施。2006年共安排2-3万个特设岗位,以后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招聘人数。2009年中央“特岗计划”项目计划安排5-7.5万个特设岗位,鼓励了各地启动实施地方项目。 |
从2006年开始,每年选派2万名高校毕业生,连续5年,共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目前已实施三年,共选派88104名。 |
从2003年开始,每年派遣70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目前已实施6年,共选派约4万名高校毕业生。平均每年保持约1万名学生在岗。 |
岗位 |
一般安排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
特设岗位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 |
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 |
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
服务期间身份 |
选聘的毕业生为“村组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
特设岗位教师 |
“三支一扶”志愿者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户档管理 |
1、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2、档案由县委组织部门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3、党团关系转到所在村。 |
1、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的管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 |
1、户口由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2、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
1、户口可保留学校两年;也可转回户籍所在地; 2、档案由户籍存放地的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
日常管理 |
1、选聘的毕业生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2、乡镇党委、政府负责选聘生的住宿及日常生活管理和服务。 |
聘期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 |
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岗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人事部门负责年度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经省级办公室审核颁发证书。 |
县级成立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单位工作和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 |
待遇(补贴和保险) |
1、项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2、比照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在艰苦边远地区的,按规定发放地区津贴。中央对到西部地区的毕业生每人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1万元,东部地区0.5万元,不足的由地方财政补贴。同时,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3、参加养老社会保险。4、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
1、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896万元的标准拨付。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896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工资支出。 2、其它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同时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
1、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2、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
1、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2、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平均每人每月800元。3、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
期满就业政策 |
选聘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等等 |
1、聘任期为3年,鼓励期满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2、聘期结束后可留在当地任教。3、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帮助。4、可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等等 |
总的原则是志愿服务、期满自主择业。在派遣前均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3年。 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原服务单位有空岗时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2、规定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等等。 |
总的原则是鼓励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服务期限为1-3年。1、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公务员优先录取,考西部公务员加5分;2、服务期满颁发服务证书。等等 |
注:本表所列之优惠政策均为除正文第30问、第40问所列优惠政策以外,各基层就业项目实施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40. 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生。此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的有关规定,我省高校毕业生参加完成国家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期满后,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41、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本《指南》第40问中的优惠政策外还能享受哪些具体优惠?
(1)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考核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江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山区县和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坚持业绩、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五年内可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其服务期限,可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年限。
(8)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费用。
(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根据其个人需要,提供2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专升本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参加省内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采用定向委培参加研究生考试,并签定毕业后到50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工作3年以上协议的,经初试总分加10分后,成绩达到国家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42、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有何具体规定?
(1)重大科研项目的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用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这些项目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
(2)聘用对象: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3)聘用方式:被聘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被聘用毕业生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
(4)聘用期限: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三年期满后,毕业生有意继续在项目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接收的,则须按正式聘用手续办理。
(5)报酬待遇: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被聘为研究助理时间计算为工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6)户档管理: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7)优惠政策:①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②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3.我省对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有哪些鼓励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要求,符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
44.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职业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职院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等工作,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45.我省对高等院校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有何具体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明确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不少于38课时)列入教学计划。要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为就业做充分准备。
46.我省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有哪些优惠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继续落实毕业生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多种培养模式,调整教学和课程内容,组织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7.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工作主要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如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承担。
48.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9.我省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有哪些补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等文件规定,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0.什么是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
51.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52.国家制定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办发〔2009〕3号)进一步要求,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全国将组织3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中我省按中央部门要求需安排8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53.除完成国家安排的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外,我省还实施哪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1)实施3年6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等文件要求,2009年至2011年,全省组织认定5000家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安排6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全省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加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实施岗位见习与就业对接计划”。2008年底,省人事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发展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326号),要求全省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的要求,推进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09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各建立30家、其他地级市各建立10家省级见习基地。有计划地组织本地生源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为期3至6个月的就业见习,提高见习与就业的对接率。
(3)全省共青团系统推进“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根据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全力推进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的通知》(团粤发〔2009〕5号)的部署要求,2009年全省共青团系统建立见习基地2000个以上,其中团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负责建立500家城市战线共青团见习基地,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负责建立200家农村战线共青团见习基地,团省委学校部负责指导全省每所高校团委建立5个以上见习基地。都市发展区域城市(广州、深圳)分别建立150个以上见习基地,优化发展区域城市(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分别建立60个以上见习基地,重点发展区域城市(惠州、江门、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分别建立20个以上见习基地和生态发展区域城市(韶关、河源、梅州)分别建立10个见习基地。
54.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主动参加就业见习。
5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1) 获得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的生活补贴;
(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56.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的规定,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改善行政管理。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2)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57.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规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
(1)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2)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推广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技术,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至2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促进青年创业者成功创业。实施创业师资培训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建立省级创业师资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培训200至300名创业培训教师。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引导大中专和技工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建设模拟实验室,开设创业辅导课程。
(3)加强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机制,开展创业项目宣传活动,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服务组织和创业成果;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创业项目,并定期向社会推介。
(4)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初次创业者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
(5)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省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以开展科技发明类竞赛、创业项目大赛等多种形式,征集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选拔优秀创业团队,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2009年至2011年,重点扶持4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2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6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58.我省在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1)加强对在校期间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各高校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就业指导人员,做到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组建“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就业指导教师享受学校教学人员的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以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获得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及实用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培训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2)开展就业政策咨询服务。政府人事部门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在每年毕业生求职高峰阶段,适时组织专人深入校园或在常设型人才市场、招聘会现场开设咨询台,对毕业生免费开展就业政策咨询、指导服务。同时在人才网上开设咨询专栏,常年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
(3)加强就业岗位信息对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高校、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的职能作用,广泛挖掘和收集各类就业岗位信息,免费为毕业生提供求职信息,有效实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以网络招聘会、分科类供需见面会、行业专场招聘会、区域性市场活动、高校内部小型招聘会为龙头,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日常招聘会场次,每年举办1000场免费高校毕业生招聘会。
(4)鼓励中介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执行。
(5)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6)改革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办法。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7)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统一纳入广东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信息与就业失业信息的有效对接。
59.我省如何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前提下,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转入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提取资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省将调剂部分资金对财力较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确保资金(基金)安全和各项补贴发放及时有序。
60.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从哪些机构可获取就业信息?
(1) 学校就业主管部门
作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核心部门,是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顺利实现就业的主渠道。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包括省(区、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区、县、镇、街道)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街道社区劳动服务站所等。
(3)市场经营性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企业或机构,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人事、劳动系统所属服务机构自办或以股份形式合办的企业等。
61.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主管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见表2)、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5)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表2:中央和省有关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站
地域 分类 |
网站名称 |
网 址 |
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毕业生就业主要网站 |
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 立体化平台 |
http://www.ncss.org.cn |
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 |
http://www.chrm.gov.cn/ |
|
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
http://www.lm.gov.cn/ |
|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
http://www.sme.gov.cn/index.htm |
|
我省有关部门主办的毕业生就业主要网站 |
广东人才网 |
http://www.gdrc.com/ |
南方人才网 |
http://www.job168.com/ |
|
(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 |
http://www.gradjob.com.cn/ |
|
广东人力资源市场网 |
http://www.gd.lss.gov.cn/ |
62. 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批准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劳动等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办理:①人事档案管理;②因私出国政审;③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④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⑤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⑥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63.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对于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代理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统一负责委托管理;对于离校时未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委托政府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管理。
64. 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目前我国对档案的管理主要有单位管理和社会管理两类: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接收、管理档案;无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个体、私营、外资)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政府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65. 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6.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关心自己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67.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获得哪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报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能够享受当地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免费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岗位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在2年内提供免费保管人事档案、托管人事关系等服务。
68.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哪里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具体办理办法可咨询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9.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本《指南》第70问规定的免费服务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服务和政策:
(1)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还可以按规定申请职业鉴定补贴。
(2)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具体申领办法各地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制订。
(3)在创业扶持方面,可以享受可以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补贴和免费的创业服务。
(4)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70.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在心理、身体、学业、经济、综合素质等方面处于弱势的毕业生。
7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72.国家和省从哪几方面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等文件要求,从下列3个方面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
(1)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3)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73.面对求职困难,毕业生该如何应对?
(1) 主动了解国家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努力争取各方支持;
(2)主动联系学校就业指导老师和专业教师,并保持经常沟通;
(3)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广泛搜集社会需求信息;
(4)积极参加校园招聘会和各类人才洽谈会;
(5) 充分利用亲友、校友、学校社团等资源,积极获取就业信息;
(6)了解社会发展动态,合理调整求职预期。
74.广东省人才服务局能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广东省人才服务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以下五方面服务:
(1)就业咨询与就业指导;
(2)就业推荐;
(3)人事档案托管与人事代理;
(4)出国留学申办;
(5)人才测评与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等。
75.广东省人才服务局有关业务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1.就业咨询与就业指导
(1)网上咨询
登陆广东人才网(www.gdrc.com),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在线答疑服务。
(2)现场咨询
在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三楼办事大厅设专业咨询窗口,提供各项业务咨询服务。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020-37607198
(3)不定期联系有关高校举办就业咨询报告会
2.就业推荐
(1)求职注册登记:①毕业生递交简历及填写登记表格;②毕业生上广东人才网申请注册为会员,填写简历及基本信息;
(2)将收集的毕业生信息汇入广东人才网数据库;
(3)企业从广东人才网上搜集所需求的毕业生信息;
(4)根据需求向企事业单位推荐。
3.人事档案托管与人事代理
(1)范围和对象
范围:应届毕业生和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对象:广州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的毕业生。
(2)所需材料
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委托接收毕业生的函件(多人须列花名册);单位的营业执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等。
(3)办理程序
①申办人提供上述材料,经办人审核材料报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即发出毕业生接收函;
②毕业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落户证明到省人才服务局报到;并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省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管理协议、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③《广州市区户口指标卡》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通知申办者携带毕业证原件、学位证原件到市公安局对外办证中心(西湖路88号,北京路和广百附近)审核学历及盖章;
④申办者将所需材料交由经办者办理入户和身份证手续。
(4)提供服务
①档案托管;
②落户省人才市场集体户;
③换领身份证;
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a.婚姻状况证明;b.《计划生育服务证》;c.《准生证》;d.《独生子女证》;e.档案托管证明;
⑤代办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市)、医疗(市)];
⑥代办住房公积金;
⑦转正定级;
⑧评定职称等。
4.出国留学申办流程
通过电话、信函、上网等方式与省人才服务局所属的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联系,该中心有专人负责学生留学资格评估工作。
(1)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留学计划,具体包括留学的国家,院校及专业等;
①学生及家长咨询,获取相关信息;
②专家根据学生情况设计留学方案;
③确定最佳留学方案;
④签订正式办理协议。
(2)正式办理入学申请,获取境外院校录取函
①提供相关入学申请资料;
②专家整理有关资料,发出正式申请;
③获得录取的正式文件。
(3)正式办理签证申请,获取留学国家签证
①专家结合学生实际制定签证申请策略;
②学生按要求提供有关签证材料;
③接受面试培训及有关辅导;
④确定签证申请时间;
⑤正式提交签证申请材料;
⑥获得留学国家签证。
(4)获得签证后的其他服务。包括:出国必要知识培训;留学注意事项指导;预定机票;联系落实住宿保障;校方接机安排;学生情况定期反馈等。
5.人才测评与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1)登陆广东人才网(www.gdrc.com)人才测评栏目
①人才评估:广东人才网的人才测评栏目选取了和现在社会上大多数职业活动都相关的4个纬度,基于现代心理学理论开发的能力倾向测验,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专业性等特点,是与专业软件公司合作设计的适合招聘者与应聘者需求的专业测试产品。
②职业规划:国内第一套自助式职业规划测评,系统整合了职业咨询师、测评顾问、人力资源专家多年的职业指导经验,力求在最短时间内捕捉被测者的职业素质及心态,是进行职业咨询、职业生涯规划的最佳选择。
(2)现场咨询
在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三楼办事大厅设专业咨询窗口,提供咨询服务。咨询电话:020-37604176
76.怎样联系办理广东省人才服务局提供的服务项目?
(1)办理应届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接收
联系电话:020-37605612
(2)办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接收
联系电话:020-37605405
(3)人事档案托管
联系电话:020-37605881、37605425、37605569
(4)集体户口管理
联系电话:020-37605415、37605897
(5)计划生育管理
联系电话:020-37605897
(6)代办社会保险
联系电话:020-37605418、37605890
(7)代办住房公积金
联系电话:020-37605890、37605418
(8)转正定级、职称评定
联系电话:020-37605415
(9)身份证查询
联系电话:020-37605881
(10)出国留学服务
联系电话:020-37605951、37605952、37605995、37605997
77.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服务的全省各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联系方式有哪些?(见表3)
表3:全省各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 位 |
地 址 |
网 址 |
电 话 |
广东省人事厅 |
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内 |
http://www.gdrst.gov.cn/ |
020-83133900 |
广东省人才服务局 |
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3楼 |
http://www.gdrc.com/ |
020-37607198 |
广州市人事局 |
广州越秀区府前路1号 |
020-83126101 |
|
中国南方人才市场 |
广州市天河路104号华普大厦 |
http://www.nfrencai.com/ |
020-85598161 |
深圳市人事局 |
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 |
0755-82108782 |
|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市场大厦 |
http://www.szhr.com.cn/ |
0755-2122086 |
珠海市人事局 |
珠海东风路1号 |
0756-2224640 |
|
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122号 |
http://www.zh-hr.com/ |
0756-8582298 |
汕头市人事局 |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11街区 |
http://www.strs.gov.cn/ |
0754-88179823 |
汕头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 |
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 |
http://www.strc.com.cn/ |
0754-88563556 |
佛山市人事局 |
佛山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 |
0757-83334894 |
|
佛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 |
0757-82309691 |
|
韶关市人事局 |
韶关风度北路125号 |
http://www.sgrs.gov.cn/ |
0751-8895712 |
韶关市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 |
新华南路桥西巷31号 |
http://www.sg-rc.com/ |
0751-8637319 |
河源市人事局 |
河源沿江中路19号 |
|
0762-3333401 |
河源市人才智力市场 |
河源凯丰路人才大厦 |
http://www.hyrs.com.cn/ |
0762-3386992 |
梅州市人事局 |
梅州江南新中路市政府大院 |
http://www.meizhou.gov.cn/rsjweb/ |
0753-2250917 |
梅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梅州市江南滨芳大道梅园新村 |
http://www.mzrsrc.com/ |
0753-2248633 |
惠州市人事局 |
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 |
http://rsj.huizhou.gov.cn/ |
0752-2808078 |
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惠州市南坛紫西岭二巷26号 |
http://www.hr777.com/index.do |
0752-2240872 |
汕尾市人事局 |
汕尾市五十米大道市政府大院 |
http://www.swrsj.gov.cn |
0660-3365411 |
汕尾市人才服务办公室 |
汕尾市五十米大道市政府大院 |
http://www.shanweirc.com.cn/ |
0660-3371376 |
东莞市人事局 |
东莞南城区鸿福路99号 |
http://dgrs.dg.gov.cn |
0769-22836661 |
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 |
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大厦一楼 |
http://www.jobdg.com.cn/ |
0769-22411496 |
中山市人事局 |
中山市松苑路1号 |
http://www.zs.gov.cn/ |
0760-88328005 |
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
中山市松苑路1号 |
http://www.zsrc.net/ |
0760-88230671 |
江门市人事局 |
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 |
http://www.jmrs.gov.cn/ |
0750-3353402 |
江门市人才服务中心 |
江门市环市1路1号 |
http://www.jobjm.com/ |
0750-3238311 |
阳江市人事局 |
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 |
|
0662-3165737 |
阳江市人才交流办公室 |
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 |
http://www.yjrc.com/ |
0662-3165900 |
湛江市人事局 |
湛江市东政区跃进路67号 |
http://www.zhanjiang.gov.cn |
0759-3313091 |
湛江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湛江市东政区跃进路67号 |
http://www.zj-rc.com/ |
0759-3328141 |
茂名市人事局 |
茂名市油城六路2号 |
http://www.mmrs.gov.cn/ |
0668-2911267 |
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 |
茂名市光华南路119号 |
http://www.mmrc.gov.cn/ |
0668-2911358 |
肇庆市人事局 |
肇庆市城中路49号 |
http://www.zqrs.gov.cn/ |
0758-2231873 |
肇庆市人才服务中心 |
肇庆市端州五路19号 |
http://www.zqrcw.gov.cn/zq |
0758-2209083 |
清远市人事局 |
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 |
http://www.qingyuan.net/qyrc/ |
0763-3382391 |
清远市人才服务中心 |
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 |
http://www.qyrcrs.com/ |
0763-3363862 |
潮州市人事局 |
潮州市枫春路市府大院 |
http://www.chaozhou.gov.cn/ |
0768-2285880 |
潮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
潮州市枫春路市府大院 |
http://www.czrsrc.com/ |
0768-2286302 |
揭阳市人事局 |
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市府大院 |
0663-8768026 |
|
揭阳市人才交流管理局 |
揭阳市临江北路水产大楼 |
http://www.jyrsrc.com/ |
0663-8232520 |
云浮市人事局 |
云浮市府前路市府大院 |
0766-8988300 |
|
云浮市人才工作服务局 |
云浮市育华区新隆西路2巷3号人才大楼 |
http://yfrc.gov.cn/ |
0766-8922633 |
78.全省各地市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有哪些?(见表4)
表4:全省各地市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 位 |
地 址 |
网 址 |
电 话 |
广东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 |
http://www.gd.lm.gov.cn |
020-83371280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
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 |
http://www.gzlm.net |
020-86322863 |
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 |
http://www.sz12333.net.cn/ |
0755-82132919 |
珠海市就业服务中心 |
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 |
http://www.zh-hr.com |
0756-2128839 |
汕头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汕头市嵩山路213号金桂园 |
http://www.sthr.com.cn |
0754-88730628 |
佛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惠景市场三、四楼 |
http://www.job2000.com.cn |
0757-3819814 |
韶关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韶关市工业西路景观大道劳动保障大楼 |
http://www.gdsg.lss.gov.cn/portal/jsp/job/home.jsp |
0751-8728131 |
河源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河源市河源大道北177号 |
http://lm.heyuan.gov.cn |
0762-2816111 |
梅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梅州市江南新中路6号 |
http://www.gdmz.lm.gov.cn |
0753-2253834 |
惠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劳动保障服务大楼附楼 |
http://www.hz12311.cn |
0752-2789311 |
汕尾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汕尾市区政和路劳动保障大楼一楼 |
|
0660-3395335 |
东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11号二楼 |
http://jyfw.dg.gov.cn |
0769-22697037 |
中山市就业管理中心 |
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0楼 |
http://www.gdzs.lm.gov.cn |
0760-88857262 |
江门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江门市西区工业路12号 |
http://ldj.jiangmen.gov.cn |
0750-3506861 |
阳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阳江市二环路208号 |
http://www.yjldl.com |
0662-2231022 |
湛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10号 |
http://gdzj.lss.gov.cn |
0769-3313757 |
茂名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茂名市文明中路68号 |
http://lbj.maoming.gov.cn/job/index.asp |
0668-2976980 |
肇庆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肇庆市信安路人力资源市场大楼 |
http://zqlsj.vicp.net |
0758-2786900 |
清远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 |
http://1601122.com/qyld/ |
0763-3378350 |
潮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潮州市新洋路银丰花园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楼 |
http://www.ldlsc.com |
0768-2129165 |
揭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揭阳市东山区莲花大道劳动保障大楼东附楼一楼 |
http://www.jyldjy.gd.cn |
0663-8255039 |
云浮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云浮市星岩三路30号 |
http://www.gdyf.lss.gov.cn |
0766-8820393 |
79.全省各地市以上工商局联系方式有哪些?(见表5)
表5:全省各地市以上工商局及其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 位 |
地 址 |
网 址 |
电 话 |
广东省工商局 |
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 |
http://www.gdgs.gov.cn/ |
020-85587103 |
广州市工商局 |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 |
http://www.gzaic.gov.cn/ |
020-38920599 |
深圳市工商局 |
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
http://www.szaic.gov.cn/ |
0755-83070092 |
珠海市工商局 |
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125号 |
http://www.gdzhaic.gov.cn/ |
|
汕头市工商局 |
汕头市龙眼南路南段 |
|
0754-8560936 |
佛山市工商局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9号 |
http://www.fsaic.gov.cn/ |
0757-83351581 |
韶关市工商局 |
韶关市惠民南路40栋 |
http://www.sggs.gov.cn/ |
0751-8177201 |
河源市工商局 |
河源市兴源路15号 |
http://www.gdhygs.gov.cn/ |
0762-3292047 |
梅州市工商局 |
梅州市杉芳大道南 |
http://www.mzaic.gov.cn/ |
0753-2326586 |
惠州市工商局 |
惠州市江北三新33号小区 |
http://www.hzgs.gov.cn/ |
0752-2789777 |
汕尾市工商局 |
汕尾市区通航路中段工商大楼 |
http://www.swaic.gov.cn/ |
0660-3314088 |
东莞市工商局 |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 |
http://www.dgaic.gov.cn/ |
0769-22337605 |
中山市工商局 |
中山市悦来南路12号 |
http://www.zsgs.gov.cn/ |
0760-88921668-517 |
江门市工商局 |
江门市东华二路7号 |
http://www.jmgs.gov.cn/jmgs/index.jsp |
0750-3167821 |
阳江市工商局 |
阳江市江城区农科路 |
0662-3317760 |
|
湛江市工商局 |
湛江市赤坎区东园路13号 |
http://www.gdzjgs.gov.cn/ |
0759-3314926 |
茂名市工商局 |
茂名市人民南路龙湖一街23号大院 |
http://sgsj.maoming.gov.cn/ |
0668-2288924 |
肇庆市工商局 |
广东省肇庆市二塔路68号 |
http://www.zqgs.gov.cn/ |
0758-2738885 |
清远市工商局 |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小市连江路10号 |
http://www.gdqygs.gov.cn/ |
0763-3864800 |
潮州市工商局 |
潮州市枫春路中段潮州市工商局大楼 |
http://cz.gdgs.gov.cn/ |
0768-2287458 |
揭阳市工商局 |
揭阳市东山区新阳路市工商局四楼 |
http://jy.gdgs.gov.cn/ |
0663-8291512 |
云浮市工商局 |
云浮市河滨西路工商大楼三楼 |
http://www.yfgs.gov.cn/ |
0766-8923708 |
80.全省各地市以上地方税务局联系方式有哪些?(见表6)
表6:全省各地市以上地方税务局及其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 位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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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三)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完善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五)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六)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八)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见习机会,维护就业权益。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国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流动就业。
(十七)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区域合作。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
(十九)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作为解决推进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
(二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他们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采取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院校扩招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二)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二十三)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四)各地要积极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扶持力度,运用好现行政策妥善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五)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六)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暂时的就业困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的前提下,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
二○○九年二月三日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广东省劳动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根据广东省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省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2008〕5号文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各地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另行制订。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八)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广东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各地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广东省户籍劳动者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十三)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
(十四)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广东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有关税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10万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50万人左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广东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鼓励青年创业。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万至两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广东省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十九)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1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
(二十)优化创业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荐,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二十一)构建劳动者学有所教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力争使广东省劳动力每5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训。加快推进《广东省职业培训条例》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立法工作,依法推进职业培训事业。
(二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8-2012年,力争每年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600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使全省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左右。
(二十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技工教育,到2012年,全省建成50所示范性技工学校、120所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1所以上骨干技工学校。全省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100万人,年培训规模达到100万人次。“十一五”期末,全省建成30个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10个技师工作站,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成年培训100万人次以上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加快全省职业资格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根据地方支柱产业发展对新技能人才的需求,每年开发60个新职业(工种)。
(二十四)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五)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六)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七)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所需资金由各地另行安排。
(二十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九)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三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三十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三十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五)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十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省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十七)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积极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十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广东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五)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八)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九)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十)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商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单位另行制订。
(十三)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银发〔2008〕238号文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十四)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对创业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